就商品房包銷來看,包銷行為與銷售行為中實際存在二三種法律關系: 1.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的包銷關系。開發商以包銷基價,將自己開發已經建成并符合銷售條件的房屋或者是尚未建成但符合預售條件的期房,交由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在包銷期滿后,包銷商對未銷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這一法律關系實際上包括兩層,首先是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房屋銷售,如果房屋全部銷售出去,那么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就截止到此;但是如果沒有銷售完畢,而在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又沒有其他約定的,那么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就會發生買賣關系。但是就商品房包銷的整體狀況來看,我們認為包銷應該認為是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都是相互獨立的,而且雙方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為,所以是一種交易關系。
2.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從商品房交易關系來看,能夠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在形式上包銷人也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所以在形式上,或者說對于買受人來說,是與開發商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享有售房主體資格的是商品房的所有人,即開發商,雖然由于包銷合同的約定,具體出售商品房簽訂合同是由包銷商與購房者實際完成的,但從形式上看商品房的買賣雙方應為開發商與購房者,包銷商是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有關法律行為的。
3.包銷商與購房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包銷商與購買者之間是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的,它們之間的接觸只是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與購買者簽定合同。但是包銷商并不是該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開發商的名義與購買者簽定合同,這只是包銷商實現或履行包銷合同的約定的義務而已。所以,購買者與包銷商是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4.開發商與包銷商的訴訟地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購買者與開發商發生糾紛時,有的法院將開發商作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方;有時有的法院將開發商和包銷商共同列為訴訟當事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根據該規定,包銷人參加該訴訟時的訴訟身份應該根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進行確定,但是我們認為,訴訟地位并不是當事人可以約定的,尤其是在包銷活動中,包銷商的訴訟地位是確定在買受人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包銷商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首先由于開發商與買受人之間是獨立的買賣,而包銷商與買受人之間是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的,即使買受人時通過包銷商而進行房屋買賣的,所以,包銷商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因此不可能是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地位。其次,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包銷商并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對于買受人和開發商之間的訴訟爭議也不可能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最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在開發商與買受人之間的訴訟糾紛,可能會因為裁判結果而承擔—定的責任,例如如果銷售合同被裁判為無效,那么開發商就可能會追究包銷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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